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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定位依法拓展 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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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2:00: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刘国媛 花耀兰
  图为研讨会现场。
  6月2日至3日,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和武汉市法学会共同主办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武汉市江岸区召开。国内专家学者、检察机关代表等共80余人参加研讨会,并围绕主题广泛开展了交流研讨。
  一、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基础理论问题
  (一)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属性。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的含义,广义上的监督,是指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活动,包括所有业务活动。狭义上的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参与诉讼的其他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就是狭义上的监督。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检察机关所有活动都等同法律监督。制约与监督不存在严格区别,在某种程度上,制约就是监督。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认为,关于刑事诉讼监督基础性的理论问题,有六个方面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一是法律监督的涵义和内容;二是刑事诉讼监督与控辩裁三角形结构的关系,如何保证诉讼结构的平衡;三是刑事诉讼监督同审判权威、审判中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四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主体客体方面;五是监督的特征、效力问题;六是监督的原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宗辉认为,法律监督职能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体的特色制度,是国家为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控制而设立的一项专门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来源于最高国家权力对司法职权的监督意志,在作用方式上表现为对权力行使的控制与纠正,与刑事诉讼中侦、诉、审、执行等平行职权有着本质不同。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监督需秉持审慎态度,在进行具体的应用性和操作性设计安排之前,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作为监督者,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秉持何种立场,关乎检察机关实行刑事诉讼监督的正当性及可接受性;二是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技术路线,这关乎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如何嵌入刑事诉讼活动,并发挥正常效应。
  (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价值目标。陈光中认为,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是司法公正,所有的资源配备、调整、优化,总的目标是追求司法公正,通过公正的实现为和谐社会服务,刑事诉讼监督的价值目标也在于此。有来自办案一线的代表以实证研究为基础,提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应在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自身价值定位:应当从权利本位着眼构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即在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中,面临权力与权利的权衡与考量时,以权利为轴心、作为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起点,以平等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公民,营造一种以尊重权利和保障合法权益为内涵的执法氛围。也有代表以哲学伦理学的“价值”内涵为基础,认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可以有两项独立的价值目标:一是外在价值目标或者工具性价值目标,包含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节制公权两个方面;二是内在价值目标或者固有价值目标,包含维护公正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
  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实务问题
  (一)关于立案监督。与会者普遍认为,刑事立案监督自确立以来,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最为突出的莫过于程序缺失,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实效。陈光中认为,对该立而不立或者不该立而立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异议,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理会,法律却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措施。监督不仅是一种表示,而且要落到实处,要有刚性的强制力,必须有权力作为后盾。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刚性监督跟不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姚莉认为,立案监督的程序功能是实现立案监督目标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法律程序的保障,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法律应该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较为刚性的监督权力和保障手段。充分发挥立案监督的程序功能,是优化立案监督权,实现立案监督目的的必然选择。来自侦监部门的代表认为,检察机关要履行好立案监督职能需抓住几个关键环节:一是刑事立案监督中的“信息对称”;二是把握“监督时机”;三是完善“法律后果”;四是慎重监督“不当立案”。
  (二)关于刑罚执行监督。有与会代表认为,实效性是刑罚执行监督应有的属性,但当前刑罚执行监督的效力存在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巨大反差,实践中刑罚执行监督效力存在弱化的现象。具体有三种表现:一是发现功能弱化,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难发现;二是预防功能弱化,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进行有效预防,而主要局限于“亡羊补牢”式的事后纠正;三是纠偏和惩戒功能弱化,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纠正难、处理难。对如何提高刑罚执行监督的实效,与会者在路径选择上出现了激烈争论。比如在检察监督的权力配置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检察监督权应该包含实体处分权,因为刑罚执行监督缺乏应有的实效,主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缺乏实体处分权所致,因而主张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实体处分权;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程序性是法律监督权的基本属性,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应体现在它必然引起一定程序,以及被监督者必须作出法律规定的反应,而不应赋予检察机关以直接的实体处分权,否则就改变了法律监督权的本来属性。
  (三)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监督。与会者一致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后,加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十分必要。首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符合我国宪政体制和宪法精神,具有充分的宪法依据。其次,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有助于解决当前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性问题。当前,我国死刑复核基本上是由审判机关单方面封闭进行,其正当性值得怀疑。最后,检察机关的介入有助于死刑复核程序价值的实现。在讨论必要性的同时,与会者也客观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监督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一是死刑复核程序设计上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路径。因此,必须完善立法,明确赋予和规范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二是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的死刑复核监督部门。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个特别程序,有必要成立专司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职能部门。
  三、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拓展与完善
  (一)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与会者认为,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上虚置化明显,具体表现为不仅法律条文的数量少,而且零散不成体系,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和抽象,甚至片面。二是实践中被严重弱化。首先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过分强调配合而忽视监督。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作为实施刑事实体法的工具来定位和看待的,诉讼本身的程序公正价值被弱化了。其次表现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机关内部配置上的分散状态,未能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
  (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拓展与完善需要注意的问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认为,检察机关在监督到位的同时,恪守客观义务,尊重诉讼规律,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的问题:一是角色冲突问题,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冲突与协调;二是防止监督的随意性,避免“挑肥拣瘦”;三是注意考核指标对法律监督的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洪祥认为,解决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困扰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展开的问题有两条路可走:一是通过立法,争取能通过刑诉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诉讼监督不完善的问题;二是出台司法解释性的文件来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
  (三)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拓展原则。有与会者在反思新中国检察权变迁的基础上,立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设计的初衷,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拓展应坚持依法拓展、有限拓展、兼顾公正与效率、统筹协调等四个原则,并重点强调依法有限拓展原则,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作为公权力,必须以法律授权为限,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在监督内容上,必须坚持“有限监督”与“重点监督”,不能是“全面监督”,不能罔顾现实,盲目扩张;在监督方式上,必须坚持以强化程序性监督为主,不宜过多寻求检察机关的实体处分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张智辉认为,法律监督应该是一种事后监督,对已经发生的违反法律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纠错程序,事后监督更符合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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