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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财政所长用公章借钱买地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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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22:4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长沙10月25日电 (记者 陈文广)湖南平江县一财政所长曾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财政所的名义对外借款并在借条上加盖财政所公章和会计私章,借来巨款用于地下。近日,湖南平江县人民法院以挪用**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曾某在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担任某乡财政所所长期间,以乡财政所的名义,加盖财政所公章、会计私章和自己私章或伪造他人签名,分别向周某借款10万元、李某借款20万元、余某借款20万元、曾某借款8万6千元,共计58.6万元,这些钱全部被曾某用于地下非法活动。

此外,2012年1月16日,曾某还截留校园绿化工程款13万元。至案发时,曾某用该款支付公务支出97628元,归还乡政府欠款3万元,余款2372元被其挪用。

案发后,债权人周某、余某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曾某所在乡人民政府已偿还两债务人债务,并与李某、曾某达成偿还债务的和解协议。

针对曾某及其辩护人辩称58.6万元借款不属于**的辩护意见,法院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财政所所长,在向周某等4人借款时,利用职务便利在借条上加盖财政所的公章。单位公章代表单位意志,一旦在借条上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就要承担偿还责任。因此上述款项虽然没有进入财政所的账户,仍然应认定为**,并以挪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深圳微信营销公司微信公众平台营销www.weixinsz.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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