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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有益司法改革的破解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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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2:0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6月25至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公民参与司法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北京市人大内司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律协等单位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等法学科研院校的九十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参加了会议
□程雷杜磊
本报记者唐仲江
近年来,我国司法不公现象日趋严重,社会大众对司法并不十分信赖,司法公信力不彰。为了改变现状,积极探索出有益之道,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在陈卫东教授的主持下成立了“公民参与司法”课题组,分赴全国各地,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形成了《公民参与司法调研报告》、《人民监督员运行调研报告》、《“陪审团”调研报告》等实证研究成果。
此次会议主要围绕着“公民参与司法的理论、理念和趋势”、“公民参与检察工作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公民参与侦查程序”以及“公民参与审判”四个单元展开了讨论。会议研讨的主要共识与成果如下:
重塑司法公信力之道
为了改变现状,实现司法公正,重塑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顺利完成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陈卫东教授指出,除了需要司法机关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外,让公民参与司法、了解司法、影响司法、监督司法或许是一条有益的破解之道。从国际司法发展趋势来看,公民参与司法也是各法治发达国家进行司法改革的主要发展方向,比如陪审团制度,近年来不仅在西方国家又焕发了生机,而且在东亚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也得到了确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也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当然,由于公民参与司法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非常具有挑战性,因而具有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指出,公民参与司法是现代司法的潮流,是一个价值追求,在我国有其必要性和特殊性。以少年司法的公民参与为例,我国的审判工作中唯独少年审判没有遭受批判,反而被称赞做得好,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几十年来人民法院的少年审判是社会参与最多的,最全面,最深入的,老百姓最为认可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索华指出,作为检察机关自身来讲,许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如何加强公民参与,特别是如何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而且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包括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自己设立特约监督员,检察机关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人大进行汇报等各种形式。
当然,也有学者指出了公民参与司法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认为,公民参与司法涉及到合法性和有效性评价问题,这两种论证方式都有一定的缺陷,比如人民监督员制度,仅依靠政策性运作是无法解决它的合法性问题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说,公民参与司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司法民主性只是诸多价值中的一个,不是最重要的价值,因而,在推进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中,要切忌舍本逐末。
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戴玉忠发表观点称,公民参与司法必须要坚守法律的底线,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进行,因为检察官守法、法官守法是国家法制的最后防线。
对概念和功能的解读
关于“公民”、“参与”、“司法”这三个概念,与会人员之间有着不同的解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公民参与司法中的“公民”应当侧重于案外人,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之外的人;“参与”除了直接参与之外,还有更广义的参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现在把公民参与司法泛化了,甚至是庸俗化了,要有一个界定,严格界定就是参与审判,行使审判权。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也赞同这种观点,认为“参与”指的是公民对于司法的案件,或者我们诉讼的案件,或者司法的过程,有决策的参与。
就量刑中的公民参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周长军认为,这里的“公民”应该满足两个条件:首先,不能承担任何控诉职能;其次,不能是职业法官。
关于公民参与司法的功能,有学者主要定位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也有的学者认为是为了便于公民接近司法,使得司法工作更具有可接近性。陈卫东教授认为,对于公民参与司法的功能,不能作单一化的解读,应当是多元化的。
人民监督员应当法制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文盛堂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从2003年10月开始试点,到2010年9月28日在全国普遍推行,目前已经发展成了一支相当庞大的队伍,高检院也很重视这项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人民监督员还是一个制度外的现象,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陈卫东教授提出应当探讨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化问题,将其纳入到法律规范内。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王洪祥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该说是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试点情况表明这项制度是有生命力、有生机的。当然一项制度有它成长、成熟的过程,人民监督员制度并不是全面推行了以后就到此为止。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行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困惑和难题,但不管怎么样,现在中央的司法改革的部署要求是研究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我们也已经有了将近七八年实践的经验,应当考虑成熟的时候,在立法上加以解决。
复旦大学教授谢佑平用“美妙”这两个字来赞赏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认为陪审团制度不只是一个审判当中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它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一部分。对于我们国家,公民怎么参与,用什么方式参与司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计划认为,探讨公民参与司法的核心问题,就是参与的公民的独立性问题,涉及到其来源、产生,进入合议庭的方式以及在合议庭里面发生的作用,法官是否尊重他们等问题。如果法官不尊重他们,陪审员还有多大的作用?如果陪审员不具有独立性,即使是搞人民陪审团制度,也仅仅是形式、是作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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