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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未成年人“净身”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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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2:02: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沙坪坝区检察院创新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机制,对我国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制、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刑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广价值。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沙区模式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给予如此高度评价。
          2010年5月底,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针对有罪判决给未成年人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着眼点,在审查逮捕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非犯罪化处理,尽可能地挽救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污点,将教转帮,与公安、司法、教委、关工委、团委、妇联、民政、社区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无学校、无单位、无监管条件的三无未成年人给予更多实质性关怀和帮助,尽可能地帮助解决求学、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使其尽快再次顺利融入社会而受到国内司法界、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时隔一年,2011年6月初,沙坪坝区检察院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创造了有98.60%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其中仅有47.66%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批捕的全国最高和最低比例。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未成年人羁押率,减少了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前科的比例,有效地促成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并逐步建立管理统一化、帮教社会化、职责规范化的未成年人帮教体系,跳出为帮教而帮教的怪圈,逐步确立以帮助未成年人再社会化为目的的社会帮教机制。
          该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再次吸引了国内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专家和新闻媒体的眼球。2011年6月,他们又一次相聚重庆,与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沙坪坝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昌林、沙坪坝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干部们一起,热议被国内司法界称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沙区模式在国内推广的价值和紧迫性。
        理念转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制创新出台
          2011年6月底,李昌林副检察长向本刊记者详细解读了受到国内司法界强烈关注,被国内众多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专家、学者关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沙区模式。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转变过去就案办案、办案与未成年人保护脱节的思维模式,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转化为救人、帮人,始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着眼点,尽可能地挽救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避免对其形成污点前科,加强认识未成年检察科在办理案件形成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的工作理念,创新律师介入、审查逮捕案件集体讨论、非犯罪化处理、不捕双重说理、社会帮教管理等五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工作机制,不仅使98.60%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批捕率也降低至47.66%,办案逮捕质量明显提高,而且被非犯罪化处理的未成年人目前无一人重新犯罪。李昌林副检察长介绍称。
          自案件进入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便让律师开始介入,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李昌林副检察长介绍称,沙坪坝区检察院从2009年3月开始,用3个月时间,重点保证审查逮捕阶段有律师介入,保障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在场权和对是否逮捕提出意见的权利。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在充分保障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介入权利的同时,赋予了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阅卷权。2010年4月至今,律师的办案权利分别向前、向后延伸,既保证了律师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就介入,并行使社会调查权、会见权,又保证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是否起诉和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如何起诉,律师都有权提出相应意见,并可提出量刑建议等。
          沙坪坝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推行的律师介入机制中,律师充当了辩护人、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员的三重角色,使律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权利行使和作用得到最大化发挥。
          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案件中的普遍、充分参与,使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更加透明公开,形成了公安机关充当程序意义上的原告、犯罪嫌疑人充当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并强化其诉讼主体地位,检察机关充当程序意义上的裁判者的诉讼构造,有效地促成审查逮捕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化,有效地降低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率。
          2010年12月10日,经沙坪坝区政法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沙坪坝区委政法委转发了《沙坪坝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诸多权利和在审判阶段提出量刑意见权、参与刑事和解、法庭帮教等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沙坪坝区检察院还实行检察审查逮捕案案件集体讨论机制。根据我国现行审查逮捕工作机制,案件主办检察官有权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拟不批捕的,才遵循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的三级审批工作机制。实际上,这是一种鼓励批准逮捕的工作机制,无法达成降低羁押率的目的。并且,在检察机关内部缺乏合议制的情况下,承办人自行决定批准逮捕,无法保证逮捕案件质量。为此,沙坪坝区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机制进行有效改革,要求对所有审查逮捕的案件都实行集体讨论机制,遵循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主持全科干警参与讨论的程序。这一机制的施行,不仅能有效帮助青年干警提高办案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也有效地避免了错捕,保证了逮捕案件质量,降低了批捕率。
          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极强,检察机关在办理其犯罪案件中,实行非犯罪化处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如果对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前科,就不可避免地会对他们未来的成长、就业等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前科消灭制度,沙坪坝区检察院本着与其在形成前科后再消除前科,还不如尽量不形成前科,让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注重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微罪不诉等方式,对可以不以犯罪论处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非犯罪化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现行考核机制下,检察机关实行非犯罪化处理,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了批捕率,会给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带来不利影响。为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沙坪坝区检察院对于不捕案件实行双重说理机制。
          检察机关在不捕决定书中书面说明不捕理由的同时,还要对每个不捕案件与公安机关的案件承办人进行口头交换不捕理由。通过推行不捕双重说理机制,使公安机关承办人认可了沙坪坝区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迄今尚未出现对不捕决定提请复议、复核情况。
          重庆沙坪坝区检察院对于以不捕、不诉方式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是一放了之,而是本着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认真负责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不捕、不诉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管理机制。
          沙坪坝区检察院未检科对成立以来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大多数未成年人虽然可塑性较强,但存在一定的逆反心理,只是简单地说教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只有通过帮助他们重新回到家庭、回到学校、回到集体中,参加正常的学习、工作,才能让他们重塑价值观,找到人生前行的方向。因此,未检科逐渐转变理念,将帮教工作重心从教转为帮,即在鼓励他们面对现实、勇于承受打击的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教工作已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积极与公安、司法、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关工委、学校、社区等多部门密切配合,给予他们更多的实质性关怀和帮助。
          2011年4月,沙坪坝区检察院首次尝试将村委会纳入社会帮教管理工作,积极发挥村委会基层组织的优势,由村委会承担监督帮教对象,履行帮教协议的职责,逐步建立管理统一化、帮教社会化、职责规范化的未成年人帮教体系。分别责成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工作单位或者关爱基地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不捕、不诉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管理,解决其在回归社会过程中在学习、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通过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式,矫正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不仅有利于帮教对象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稳定,从而跳出了为帮教而帮教的怪圈,逐步确立以帮助未成年人再社会化为目的的社会帮教机制。
          今年初,沙坪坝区检察院在广泛征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司法、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重庆市沙坪坝区不捕、不诉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由区委政法委发布实施,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在求学、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使其尽快再次融入社会。
        惊人效果:律师帮助和批捕率创国内两最
          自2009年3月10日至2011年4月,沙坪坝区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中,获得律师帮助总人数达98.60%,为全国最高;审查批准逮捕率为47.66%,为全国最低。沙坪坝区检察院夏阳检察长对以李昌林副检察长为首的专检工作团队给予了充分肯定。
          根据沙坪坝区检察院未检科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资料显示,2007年1月,沙坪区检察院成立未检科,截至2009年2月,未检科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202件298人。在侦查阶段(含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均未获得法律援助,也没有嫌疑人委托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总共仅有不到10人委托了律师,没有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3月10日至2011年4月,未检科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94件256人。其中,在侦查或审查逮捕阶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15人中,有212人获得律师帮助,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8.60%;212名为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中,援助律师有204人,占介入律师的96.23%,创下全国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获得律师帮助率最高。律师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前开始介入的88人次。2010年4月迄今,公安机关对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全部涉嫌案件,均按法律规定联系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没有委托律师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沙坪坝区检察院未检科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202件298人,批准、决定逮捕223人,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提请逮捕10人,不捕65人,批捕率为74.83%,略低于同期成年人案件的批捕率。
          2009年3月至2011年4月,沙区检察院未检科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94件256人,批准逮捕122人,批捕率下降至47.66%,为全国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批捕率最低。
          沙坪区检察院把肯定能够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刑作为是否批准逮捕主要考虑因素。被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的122人,不当逮捕大大减少。
          未被批准逮捕的123人中,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16人,取保候审在逃4人,撤销案件60人,移送审查起诉43人(其中公安机关移送后撤回5人)。
          目前,无论是批捕或不捕的案件质量,较之以前都有明显提高。李昌林纵观全院办结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质量称。
          据沙坪坝区检察院不完全统计,2009年3月至2011年5月,共有5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其中,38人达至成年人构成犯罪标准,但因其系初犯,或者有自首、立功、退赃、坦白表现,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作非犯罪化处理,有效地避免了对这部分未成年人形成前科,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
          相关资料显示,沙坪坝区检察院未检科还联手被不捕、不诉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工作单位、基层组织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管理,目前已有18人顺利复学、就业或者处于监护人的监督之下。目前,被检察机关非犯罪化处理的38人均没有重新犯罪。
        专家学者: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沙区模式备受赞誉
          沙坪坝区检察院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改革大大拓展了少年司法改革空间,理清了上游最难的改革领域,为进一步的改革创造了条件,为今后探索成年人案件的司法改革提供了灵感。在重庆沙坪坝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创新改革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如此高度评价。
          时任共青团重庆市委权益部部长潘光伟称,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机制是一个非常有创新性、实效性的探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律师在未成年人案件过程当中担当的有几个角色,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作用非常大。此外,沙坪坝区检察院把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同时纳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检察机制改革,形成一个对未成年人关爱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非常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创新。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培训处处长郑自文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最能体现保障司法人权和促进实现公平正义,沙坪坝区检察院创新试点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很有必要。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二处处长李寿伟在研讨会上称:重庆沙坪坝区检察院在法律框架内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开展的未成年人社会管理创新是在法律框架内研究问题,方式非常好。将理论性强、很有高度的刑事检察创新,选择未成年人这个比较小的突破口,关注点落在律师介入上,改革既涉及刑事诉讼的各个主体、涉及到强制措施的正当化、涉及到辩护制度,又涉及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又与起诉、审判制度相关联,改革创新切入点非常好。
          李寿伟同时称,未成年人是刑事司法最应关心的群体,刑事司法的目的就是改造人,改造人最突出表现在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逮捕的正当化、律师介入等问题都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社会反响较大。目前,刑事诉讼三角结构还没有体现在侦查阶段,沙坪坝区检察院探索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对拓展诉讼构造理论研究很重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洪祥则认为:沙坪坝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在审查逮捕程序上的创新改革,不仅增强诉讼性,突出司法性的特点,还对提升审查逮捕的公开度、透明度,实现由过去行政化单方接触案件材料、作出逮捕决定到多方参与的转变进行实质性探索,对全国检察工作创新起到了很好的启发和示范作用。
          参加沙坪坝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创新机制研讨会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沙坪坝区检察院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在工作中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帮人、救人,把教育、感化、挽救彻底落到实处。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推行非犯罪化处理,并注重社会帮教管理,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推行律师介入机制,由律师进行社会调查,解决了其他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成本高、专业化程度低、无法作为证据采纳等难题,并且有助于促使公安机关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承担证明责任,为量刑建议制度、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行创造了条件,对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制,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
          专家、学者同时认为,沙坪坝区检察院以律师介入为突破口,通过强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的参与,形成了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有效解决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程序正当性不足的难题;通过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坚持审查逮捕案件集体讨论机制,克服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缺乏合议机制的弊端,保证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通过不捕双重说理,争取了公安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其做法不但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具有推广价值,对于完善逮捕程序的立法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沙坪坝区检察院坚持依法推进改革,不突破法律底线,符合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坚持稳步推进,克服了司法改革过程中的短期行为,有助于司法体制的持续发展和完善;坚持与有关机关互相配合,带动其他部门共同创新,既发挥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又不越俎代庖,克服了以往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单边主义倾向,形成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合力,对于整个刑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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