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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廉洁执法,外部监督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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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2:0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把强化自身监督摆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进而推动公正廉洁执法,是曹建明检察长一以贯之的思路。
  7月14日,由本报《方圆》杂志社举办的“第七届方圆法治论坛”在黑龙江省伊春市举行,本次论坛得到了黑龙江省检察院的大力支持。来自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的70多名代表围绕检察机关“以外部监督促执法公正”的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如何保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的知情权,如何保障他们实现监督权,如何创新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工作方式,增强外部监督的效果等方面,与会者进行了积极研讨。
  对司法权的监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心所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洪祥认为,对司法权的监督,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心所在,目的在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对检察权的监督,分为自身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监督,完善外部监督是其中的重要部分。由于外部监督的客观性、独立性,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文盛堂介绍说,今年全国两会结束后,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大力加强对自身的监督,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强调指出,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经常性联系,不断畅通联络渠道,改进联络方式,使代表、委员快捷地了解检察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诚恳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根据高检院党组和曹建明检察长的要求,高检院办公厅在今年全国两会之后对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联络工作采取了三项创新举措:
  在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设立了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的专线电话、传真和可通过视频在线交流的专线网。这不仅进一步加强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使检察机关及时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也有效地促进了检察机关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措施的细化和落实,更好地践行人民检察为人民的要求,在强化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有效地推进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高检院机关首次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5月28日,来自媒体、高校、社区的60名代表参加了主题为“深入推进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检察开放日”活动,这是我国最高检察机关首次向社会公众开放。通过这样的活动,让人民群众能零距离地了解、感受检察工作,也使检察机关能进一步了解社情民意、倾听民众呼声,拉近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距离。前不久,高检院又发出《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的通知》,深受社会各界的欢迎。
  将人民监督员专刊改为《人民监督》杂志。改刊之后,刊物的主要受众群体由原来的人民监督员,拓展为现在的全国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特约检察员和人民监督员。
  在谈到外部监督的形式时,文盛堂解释说,由于监督形式的不同,各种外部监督的定位及其侧重点也有一定的区别。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属于权力监督,政协委员的监督体现的主要是民主监督的性质,特约检察员的监督主要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参与司法的形式来监督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代表公民基本权利的监督。
  如何保障不同形式的外部监督都能落到实处,进而促进检察机关执法公正?在接下来的研讨中,与会代表各抒己见。
  如何保障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
  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检察长丁正红认为,人民监督员有监督案件的权力,但有权监督并不等于能够实现有效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要以知情权的充分实现为基础。在实践中,应当进一步拓宽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渠道,在加强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保障人民监督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实效。
  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宣传处处长王飞则把目光集中在信息渠道上。在他看来,检察机关保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和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平台很多,但是,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尤其是信息化技术的加速发展,也给检察机关保障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的知情权提出了新的要求。
  他建议建立“1十N”信息化沟通平台,精心打造“数字化监督模式”。“1”即利用互联网技术,建设一个由检察机关“信息管理中心”和“高速数据网络”组成的先进、高效、安全、可靠的数字信息平台,及时将检察业务知识、监督程序以及监督事项,通过网上发布和交流进行沟通互动。“N”即在这个平台上,可以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开通博客、论坛、短信平台等,既便捷地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又保证了监督者更多、更快地获取监督信息。在实际操作上,“1十N”数字化监督平台可以通过任何一个端口的上网电脑,实现多个应用系统间信息和资源的全面共享。
  江苏省高邮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程东宁建议健全制度保障机制。在他看来,及时获取检察执法办案情况,是推动和促进“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监督健康开展的前提和关键,检察机关要不断健全制度保障机制,确保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落到实处。
  一是健全联络员制度。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对本部门涉及人民监督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活动,应明确规定有人负责及时向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通告,保证监督信息交流顺畅、及时。
  二是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各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的人民监督工作例会,向监督者汇报检察工作进展情况,听取代表当地人民要求的监督者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黑龙江省伊春市检察院代检察长聂生奎在谈到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工作机制时介绍了该院的经验。该院设立了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通过配齐配强人员、充实力量、改善办公条件等措施,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的职能优势,及时向各类监督主体提供检察机关的阶段性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动以及有关的信息。在每个业务部门分别设置一名人民监督工作兼职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联系,必要时直接与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联络沟通涉及本部门的被监督工作,保证了信息沟通及时、高效,有效促进了外部监督,取得明显的成效。
  如何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实效
  科学地选任人民监督员,是保障这一外部监督起到作用的关键。
  河南省孟津县检察院检察长谢晓阳提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性质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不同于其他机关所追求的外部监督。监督人员的选任以及监督经费的管理如果由被监督机关来承担,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也不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积极性。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湖北省咸宁市检察院检察长鲁尔英也提到,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如果由检察机关负责,容易造成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公信度不高、监督力度不大、监督的权威性不强。另外,有的人民监督员本职工作繁忙,不能按时参加有关监督活动,也影响了监督工作的质量。
  鉴于此,鲁尔英建议修改现行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办法,采取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产生人民监督员。
  与会代表认为,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有助于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实效性,有助于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有助于人民监督员真正站在监督者的位置上,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推进检察机关公正规范执法。
  如何创新工作方式,增强接受外部监督的效果
  接受外部监督,需要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本次论坛上,与会代表也交流了一些新的工作方式。
  山西省阳城县检察院检察长王红玲介绍了该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创新形式。该院在启动案件监督程序前,首先认真落实相应的回避制度,然后在人民监督员中随机产生7名或9名监督员开展监督评议活动,切实保证监督评议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云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王金龙介绍说,为了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今年2月,云南省检察院出台了《云南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省内各级检察院联系人大代表的职能工作部门是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并要求各级院相应制定落实各项工作的办法和措施。最近,该省又制定出台了《云南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与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意见》。这两部《意见》均受到了各界好评。
  如何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机制
  在本次论坛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全国检察机关正在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有益的制度探索和重要的工作举措。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经过试点,受到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但也有不少与会者认为,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河南省孟津县检察院检察长谢晓阳提出的问题带有普遍性:
  在时间安排上,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及时参与监督案件。人民监督员都为兼职,当随机抽取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时,他们可能因为本职工作忙而不能参加监督工作,从而使检察机关在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人选时很被动,也使监督工作缺乏严肃性。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虽然是随机抽取,但由于监督员在选任、组织上存在的弊端,难以保证每一个人民监督员享有平等的监督机会。
  监督经费缺乏保障。在现行体制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经费由检察机关负担,因各地经济状况不同也差距很大,从而影响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
  根据规定,只要检察机关出现“三类案件”和人民监督员提出“五种情形”,就应当启动监督程序。其中“三类案件”的监督是必然的,只要出现“三类案件”,就会必然启动监督程序。而“五种情形”的监督是或然的,只有在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前提下才能启动监督程序。这些都需要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不断改进。
  最后,王洪祥表示,经过近7年的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生命力得到充分体现,其合理性、优越性和必然性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实践检验。他指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要按照中央的改革部署和要求,认真总结这些年试点工作的经验,规范选任程序和监督范围,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融合和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将这一制度进一步向前推进,不断完善。
  文字整理:本报记者 庄永廉 韩兵
  《方圆》杂志记者 田骁
  图片摄影:本报通讯员 王磊 许久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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