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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21:40: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世界功夫盛典,真的不理解为什么会有拳击、武术比赛,输了赢了都很危险。要想证明一个人身体素质和技巧的方式很多,单纯为了胜利的武术比赛不可取。
  12月14日,MBI2013星功夫世界拳王盛典在长沙中南林科大体育馆举行,8名中国选手分别与来自巴西、泰国、日本、菲律宾、新西兰、加拿大、马来西亚7个国家的8名选手过招。在男子80公斤级K1比赛中,中国选手方便战胜加拿大选手罗尼。
  打伤打死人不用负责
  所谓竞技体育中的误伤行为,是指在剧烈的体育竞赛中,运动员之间因过失而致人伤亡的行为。对于在体育竞技中的误伤行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是合法的行为:
  1.体育运动比赛的项目必须具有正规性。该比赛必须是经过国家或者有关体育组织(包括国际体育协会)确认的比赛项目。不正当的体育比赛是不可能为国家所许可,也不可能为社会所认可,其中的竞技行为必然会违背法秩序的整体精神,造成不被容许的风险。例如在私人之间的决斗、色情场所组织的淫秽性比赛,都不合法,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另外,比赛必须是由有关体育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正式组织的比赛,例如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甲A联赛以及CUBA等。
  2.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体育运动中误伤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直接进行体育运动的运动员,并且是正在进行体育竞技比赛的运动员,才可以使其行为排除犯罪性。所以,替补运动员在没有上场之前,或者运动员被替换下场之后的行为,都不可能构成体育竞技中的误伤行为。
  3.体育运动必须以比赛为目的。它是成立体育运动中误伤行为的必要条件。更何况,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但要在犯罪构成理论中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而且应当在排除犯罪性行为中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比赛的目的是体育竞技中误伤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其主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比赛的目的,而是出于报复、泄愤等目的而伤害对手的,则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4.体育运动必须遵守比赛的规则。这些比赛规则通常是由有关体育组织制定的成文规则。例如,《足球竞赛规则》对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进行了详细说明,即严重犯规是指队员在比赛抢球的过程中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故意的暴力性犯规行为,而暴力行为是指比赛进行中或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目的不是在球,而在对另一方队员施加的暴力性犯规行为。也就是说,体育竞技行为中一些伤害行为必须是体育比赛规则所允许的,而且这种伤害行为的程度和后果与该比赛的激烈和对抗程度相适应。在一些激烈程度不高和对抗性较弱的比赛中,对避免造成伤害行为的要求较高,运动员在其中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也就较高,而对那些激烈程度较高和对抗性很强的比赛,对避免造成伤害行为的要求就较低,运动员本身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应的也就比较低。
  5.比赛必须在相应的时间和相当的场地。体育竞技的误伤行为应当发生在比赛的过程中。如果在比赛结束后、比赛开始前或者比赛休息的过程中伤害对方,则该行为不具有排除犯罪性。例如,在比赛休息时,球员发怒而违反规则,将球踢到对方身上而导致对方受伤的,则该行为不具有社会相当性。另外,体育竞技的场地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必须符合比赛的基本要求,适合比赛。通常情况下,比赛的危险性越大,对场地的要求就越严格。
  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只要是正式的体育比赛,将人打死或者打残,是不需负法律责任的。有什么不懂的,可以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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