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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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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2:07: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文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蚌政办(2008)25号
发布日期:2008-4-14
执行日期:2008-4-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蚌埠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切实做好我市的文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皖政(2007)55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一)摸清家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二)在普查的基础上,做好我市申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核定一批市级、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三)通过普查了解已经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机构、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建设控制地带)工作的落实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提供可靠的资料依据。
  (四)为加强我市文物科研工作,进一步挖掘蚌埠历史文化内涵,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并为文博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通过普查,锻炼和培养一支热爱文博事业的高素质文博工作队伍。
  二、主要任务
  (一)重新核实1985年普查发现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的代表性遗存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现状,同时对新发现的文物点做好调查登记;应用科学、规范的记录方式,辅之以电脑、GPS、数码图片、电子矢量图等现代化记录手段,详实、准确、系统、全面地记录各文物遗存相对完整的信息资料;对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客观评估。
  (二)调查历史上各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民间收藏文物,摸清其所有人的姓名、住址和收藏情况,为下一步征购做好准备。
  (三)调查文物保护“四有”现状以及文物遗存遭自然或人为毁坏的原因,并记录在案,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
  三、领导和组织机构
  为确保普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地进行,成立蚌埠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区)文体局负责本地区的文物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部门职责: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为普查办提供文物分布线索,如实填报普查信息,并为普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共同做好普查工作(职责附后)。
  四、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8年1月—4月底)
  (一)落实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为保证此次普查的顺利进行,由市文化局(市文物管理处)认真测算后,向市政府上报普查经费预算。各县(区)也要安排必需的普查经费。
  (二)准备统一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及文物保护单位普查登记表范本。
  (三)购置普查专用设备。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本着实用节俭的原则,编定详细的设备清单,购置文物普查必需设备。
  (四)普查工作人员集中强化培训。培训涉及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文物遗存的调查、仪器的使用、档案及级路标填写、实习等项内容。
  第二阶段:普查阶段(2008年5月—2009年10月)
  (一)普查工作以县(区)为单位展开,各普查小组根据蚌埠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认真调查、复查本辖区内新发现和原有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培训要求,对原纪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对新发现的文物点,认真做好调查纪录。
  (二)市文物管理处确定专人对各县(区)新发现及原有文物单位、文物点进行认真确认、复查。
  (三)对文物普查中发现继续抢救维修的文物遗存,应责成使用单位进行抢救性维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责成使用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四)认真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现状的调查工作,彻底摸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缺项和存在问题。
  第三阶段:资料整理汇总及成果转化阶段(2009年10月起)
  (一)整理普查资料,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和普查登记表的分类存档、电子文本制作和保管工作。
  (二)以县(区)为单位,在市文化、文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认真筛选、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荐一批申报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报县(区)政府核定公布,报省、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提出准备申报和已经公布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意见,报当地政府核定公布,报省、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四)提出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省、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五)制定聘用和续聘业余文保员的方案,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六)对普查中发现的有价值的民间收藏文物,做出征集计划并申请经费予以征集。
  (七)汇总普查资料,并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文本形式报送市文物管理处,由市文物管理处汇集上报市文化局和省文物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本辖区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文物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资料。凡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
  (三)规范管理,认真搞好实地调查。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锻炼队伍,提高专业人才素质。要通过普查工作中的实地锻炼,有计划地培养出更多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文物保护工作者,有效推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五)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地要充分运用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动员,提高人民群众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意识,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工作。
  附件1蚌埠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江 娅 市委常委、副市长、宣传部长
  副组长:牛方岩 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克林 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局长
  刘贤斌 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
  成 员:王京阜 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副局长
  刘新民 市发改委总经济师
  朱 迅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洪祥 市公安局副局长
  米旭东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莉敏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 刚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施小平 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金崇斌 市城市规划局总规划师
  王大鹏 市交通局副局长
  吴 平 市水利局副局长
  汪黎明 市林业局副局长
  武玉伟 市海关副关长
  陆 斌 市工商局副调研员
  张国兵 市旅游局副局长
  石 麟 市统计局副局长
  杨培春 市宗教局局长
  戚劲松 市法制办副主任
  徐朝成 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施奇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何 懿 怀远县政府副县长
  薛昌露 五河县政府副县长
  周 勤 固镇县政府副县长
  王 玲 蚌山区政府副区长
  钱士超 龙子湖区政府副区长
  谢 影 禹会区政府副区长
  胡兴文 淮上区政府副区长
  李 亚 蚌埠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朱孟珍 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副调研员
  钱仁发 市文物管理处负责人、博物馆馆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市文物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指导、协调、联系等工作,谢克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孟珍、钱仁发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蚌埠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文化、文物部门编制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规划。将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对广大教师和学生进行《文物保护法》等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在学校普及历史文化知识,增强师生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市公安局:依法指导、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文物部门做好考古发掘时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盗掘、盗窃、破坏、非法交易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做好文物保卫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管理的革命文物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会同文物部门开展本系统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建档及馆藏革命文物的鉴定、保护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经济政策,监督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用地审批程序,使之符合《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名录的有关规定。在受理需要动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时,会同文物部门严格执行审批前的文物调查勘探违法用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建委:负责将文物工作纳入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规划。监督各地在城乡建设活动中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各项规定。
  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监督工作,会同市文化、文物部门做好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审查、审批工作。指导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把文物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作为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会同文化、文物部门做好文物普查的有关测绘工作,会同文化、文物部门做好地图中的文物古迹标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公路、水运交通建设规划。在受理需要动土的大、中型公路、水运交通建设项目时,会同文物部门严格执行行审批前的文物调查勘探制度。做好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配合文物部门禁止公路、水上运输旅客携带珍贵文物非法流通。
  市水利局:会同文物部门做好全市大、中型水利工程中涉及的文物保护工作。建设用地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在工程立项阶段,由文物部门提供文物保护相关内容,将经费列入基建工程投资一并立项审批,在开工前,按照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的文物保护专项内容和投资情况,由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市林业局:会同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内林木防火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内的林木玻╂害防治、检疫等工作。
  市文化局(市文物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予以实施,拟订相关保护政策和规章。负责全市文物考古发掘工作的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落实文物保护措施。推进市博物馆建设。宣传、执行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文物市场,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建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认定、登记、分类、建档、保存和传播工作。负责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蚌埠海关:负责对进出境文物加强监管、严格凭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防止文物非法出境。
  市工商局: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文物市场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市旅游局:负责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等文化遗产法律法规。
  市统计局:会同文物部门做好文物普查统计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家标准,科学、准确地进行文物统计填报。
  市宗教局:参与研究制定相关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划。会同文化文物部门统一协调涉及宗教方面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在从事宗教和旅游活动时,要坚持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历史上曾经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重新恢复宗教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修改有关文化遗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好文物普查工作。
  市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市军分区部队管理文物的保护工作,协调驻蚌部队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及文物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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